21世紀經濟報道 李致鴻
當理想遭遇現實,交織出保險業“營改增”時下的窘境。
今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要求:全面實施“營改增”,從5月1日起,試點范圍擴至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
3月24日,金融業的“營改增”政策相繼出臺,此時距離劃定的最后實施日期僅剩37天;5月1日,保險業“營改增”順利平穩落地,太平洋產險、平安人壽更是率先在上海、深圳試點,拔得了金融業增值稅電子發票的頭籌。
然而,據21世紀經濟報道最保險記者多方采訪了解后發現,保險業“營改增”的實際運行效果與其施行初衷存在一定差距,“只減不增”的承諾似成鏡花水月。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最新獲悉的數據顯示,財產險公司5月、6月和7月稅負增長率分別為16%、10%和6%,而人身險公司的稅負增長率更分別高達73%、52%和53%。
同期內,財產險公司承保業務稅負增長率分別為14%、10%和5%,人身險公司分別為7%、4%和-5%;財產險公司投資業務稅負增長率分別為151%、66%和110%,人身險公司分別為132%、112%和112%。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險公司投資業務因稅收政策變化稅負急劇增加。對此,某保險公司副總裁對21世紀經濟報道最保險記者解釋稱,“"營改增"后,持有到期債券及其他類似金融產品的利息收入納入征稅范圍,人身險公司持有此類金融產品比例較高,甚至準備持有到期,這使得人身險公司投資業務應稅范圍擴大近50%。”
其實,保險業“營改增”不減反增的冷峻現實,不僅是因稅收政策的變化,還有政策模糊、執行障礙等一系列因素。
“保險業務開展地域不受限制,東部與西部,城市與農村,境內與境外,征管口徑存在差異,導致"營改增"后各地對保險業政策解讀及執行存在差異,而稅務部門又對大型金融集團的稅務風險管控要求日趨集中化、系統化和流程化,二者間的矛盾給集團化稅務管理帶來一定難度,保險公司內部遵從成本直線上升,影響稅務征管效率。”一位保險集團財務總監對21世紀經濟報道最保險記者如是直言。
長期來看,保險業“營改增”,有助于打通行業鏈條,避免重復征稅,釋放市場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和活力,但就短期現狀而言,稅負攀升已成不爭事實。
現實如斯,保險業“營改增”何去何從?從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反饋意見來看,普遍集中于:建議在企業債、公司債、債券投資計劃等利息收入項上,對“營改增”前發行的債券免征增值稅,適當增加債券持有人抵扣項;金融商品買賣差價收益虧損,年末出現負差允許結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明確“視同銷售行為”的界定;明確賠款支出進行進項抵扣政策等。
保險主體稅負普增
對保險業“營改增”后稅負的節節上升,保險公司有著切身體會。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的數據顯示,5月-7月,一保險集團主要子公司應交增值稅及附加為4.40億元;如果在營業稅下,相應應交營業稅及附加為3.84億元,這意味著“營改增”后應交流轉稅及附加增加0.56億元,增長14.56%;
無獨有偶,國內另一保險集團5月、6月所繳納增值稅分別為6.04億元和5.79億元,若以同口徑換算,稅負率相對于營業稅下上升約39.48%和22.18%。
其中,人身險公司因為稅收政策變化導致稅負急劇增加。
如5月-7月,某人身險公司由營業稅下的0.77億元猛增0.59億元至1.36億元,增幅為77.41%,成為其所屬保險集團稅負增加的主要原因。
究其根本,除前述提及的人身險公司持有到期的債券及其他類似金融產品利息收入納入征稅范圍,使得其投資收益稅負增加外,還因為其負債在運營支出上可以抵扣進項較少。
一位保險集團副總裁向21世紀經濟報道最保險記者對比道:“人身險公司與銀行同為負債經營,"營改增"后,對于負債收益(即貸款利息和投資收益)均予以征稅,而對于負債成本(給付支出、存款利息支出)均不抵稅。”
“人身險公司和銀行在這兩方面稅收待遇相同,但在運營支出方面,銀行存款按照不征稅處理,存款收入不計入免稅收入比例,而人身險公司保費收入作為免稅收入處理,導致免稅收入比例較高,大部分進項均需進行轉出,不能抵扣。”他進一步解釋道。
與此同時,財產險公司則因稅收政策的變化,使得其稅負高企問題愈趨嚴重。
“營業稅下,2014年財產險公司每百元利潤平均繳納營業稅高達200元,而銀行業僅為10元,財產險公司稅負明顯偏高。"營改增"后,保險業務稅率上升1個點,但是賠款支出不能抵扣進項,大部分財產險公司為成熟保險公司,不動產購置規模較少,整體進項抵扣有限,導致稅負進一步增加。如果將上述數據放置增值稅下重新估算,2014年財產險公司每百元利潤平均繳納營業稅將上升到225元,是接近銀行的22倍。”某財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不無擔憂地直言。
除財產險、人身險公司外,資產管理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等相關主體也頗為苦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債券及其他類似金融產品利息收入納入征稅范圍不必多言,再保險公司則體現在直保公司總分之間增值稅開票問題、代扣代繳增值稅的稅收操作和巨災超額業務等方面。
一位資深再保險從業者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直保公司的再保險業務采用集中管理的模式,由總公司統一安排全國的再保險分出,再保險合同也是由直保公司總公司與再保險公司簽訂合同,這種模式符合再保險業務特點,有利于高效完成分保。”
“"營改增"后,再保險公司將增值稅發票開至直保公司總公司,但是總公司的銷項業務是有限的,這使得直保公司總部存在大量進項發票無法抵扣,稅負直線增加。”前述從業者如是稱。
待完善的政策
若將人身險、財產險、資產管理和再保險公司的種種問題匯集起來,從保險業整體角度出發,亟待完善的政策難題包括:
其一,稅率從營業稅的5%升至增值稅6%,雖然可以抵扣進項稅,但保險公司可予以抵扣的進項稅項目較少,金額占比較低。
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險公司董事長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最保險記者,“保險業經營的過程與一般行業相反,先有收入,爾后在未來承擔保險責任并給付賠款,保險業提供的服務價值無法直接從價格中體現出來。此外,保險公司主要成本支出中,賠付成本、代理成本、人力成本、保險準備金等支出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進項可以抵扣。”
其二,“營改增”后,具有保本或固定收益性質的投資產品收益被納入“貸款服務收入”的征稅范圍,稅基隨之擴大。
前述保險公司財會部負責人透露“營業稅下,債券計劃、理財產品等非標產品的投資收益不納入征稅;但增值稅下則明確征稅;營業稅下,僅有未持有到期的公司債利息收入需要繳稅,而增值稅下,公司債利息收入無論是否持有到期,則均需繳納稅費。”
其三,營業稅下,買賣金融商品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照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如果年度末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經繳納的營業稅,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營改增”后,年末仍出現負差的將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也不可以申請退稅。
該財會部負責人進一步解釋道,“今年年初的資本市場震蕩較大,1月至4月期間,大多數保險公司轉讓金融產品的差價均為負值。但是由于"營改增"的影響,流轉稅由地稅切換到國稅,"營改增"前產生的金融產品轉讓負差價,并未明確允許作為增值稅項下金融商品轉讓的扣除金額,如果前期的投資虧損不能扣除,增值稅稅負將會更重。”
與此同時,具體實施中,部分政策厘定的邊界與表述中的含糊,給保險公司帶來了極大困擾。舉例而言,行業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定義有不少困惑:有如對無雇傭關系的營銷業務員開展實物獎勵或旅游獎勵,又如向客戶和非公司客戶贈送保險,或者向客戶贈送油卡、購物卡或提供汽車養護服務等,是否應該“視同銷售行為”?
其四,在再保和共保問題上,目前的稅收政策僅對再保險業務如何征稅予以明確,但是對攤回賠付款和攤回費用的稅務處理,以及如何開具發票問題(再保、共保業務的攤回賠付款和攤回費用是否開具發票;共保業務是由主承公司將保費發票統一開給客戶,再收取跟單公司開給主承公司的保費發票,還是主承方和跟單方分別按照自身份額給客戶開具多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未作出規定。
此外,政策落地中存在的障礙難題,亦是不可忽視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增值稅發票“三流不一致”等問題。
“目前,部分地區稅務嚴格要求"資金流"、"票據流"、"服務流"的"三流一致"。保險業務中存在投保人、被保險人、付款人等角色復雜,在交易真實合法的前提下,難以保證形式上的"三流一致";由集團或總公司集中采購或支付的業務,部分供應商表示不能向下屬子公司或分公司開具發票,這給保險公司業務開展帶來影響,亦對稅務管理帶來一定風險和不確定性。”一位保險公司總會計師對記者說。
這位總會計師進一步指出,“各地在稅收征管具體操作中的申報、征繳方式不統一,如不同省份或地區實行不同的納稅申報方式,部分省份主管稅務機關對保險公司賠款能否憑票抵扣進項提出質疑,并且各地賠款抵扣進項的操作要求也不一致。
類似情況的出現,增加了涉稅風險,并造成保險公司最重要成本的賠款支出進項抵扣難以做到"應抵盡抵",進而引起稅負上升。”
三“箭”待發
面對保險業“營改增”靴子落地后出現的意外狀況,尋求積極、妥善的解決方案,已是箭在弦上。
“影響稅負的主要因素是稅基和稅率,保險業稅率已從營業稅的5%升至增值稅的6%,合理地確定保險業的稅基和抵扣項是做好"營改增"的關鍵所在。”前述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簡明扼要地說道。
從21世紀經濟報道最保險記者采訪多家保險公司后獲得的反饋來看,保險公司大多希望從稅政管理、稅收征管實踐、稅收征管操作三個方面加以協調、完善。
具體而言,在稅收征管制定方面,保險公司建議財稅部門考慮將原營業稅下的優惠政策和征管實踐平移到增值稅下,實現稅負平穩,包括對于金融產品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采用“新老劃斷”方式,對營改增前發行的債券免征增值稅,適當增加債券持有人抵扣項;對于同一會計年度金融商品轉讓差價累計為負卻繳納增值稅的,允許在下一會計年度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應繳稅金匯總予以扣除;允許保險公司應收未收保費沖減銷項稅和賠款支出進行進項抵扣等。
例如,對于其中“允許保險公司應收未收保費沖減銷項稅”一項,一位財產險公司財務總監對21世紀經濟報道最保險記者表示,“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起保日就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全額繳納增值稅,對于其中分期支付的保單,可能會出現"已經征收過增值稅的保費無法收回"的情況。”
“在營業稅下,這部分保費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通常情況下,分期支付的保單金額較大,如果出現應收未收而不允許沖減銷項稅,將會給保險公司帶來較重的稅務負擔,建議參照營業稅下的處理原則,明確保險公司應收未收保費允許沖減銷項稅,以后收回時,再并入應納稅額中計算繳納增值稅。”該名財務總監如是稱。
在稅收征管實踐方面,保險公司普遍建議對照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納稅期限規定,對保險業的增值稅采用按季繳納,降低因為增值稅發票獲取的時間性差異導致的抵扣不足,實現進項稅均衡抵扣。
“如果按月繳納將大大增加稅企雙方的管理成本和征納成本,也會造成部分可抵扣進項發票未能取得,當期可抵扣進項稅不足,造成月度間稅負變動不可控,進而形成"不同類型企業取得同樣投資收益,增值稅納稅金額卻不同"的情形。”前述首席財務官坦言。
對此,保險公司普遍提議:基于保險公司均為統一法人下總分架構、集中管控的現狀,建議稅務部門能夠強化稅收征管的規范化要求,在全國建立一體化的傳導機制,確保政策落地,使全國的分支機構享受同等的稅收政策。
在稅收征管操作方面,保險公司建議進一步明確金融商品買賣價差年終匯算差額退稅制度;明確對購入賠付所用的貨物或服務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做出統一規定;明確“視同銷售行為”的界定;明確和統一有關“三流合一”的增值稅征管政策口徑;明確資管產品相關增值稅政策;明確共保和再保相關稅收政策等。
前述保險公司會計部負責人總結說道,“總之,希望稅務部門盡快出臺統一的政策解讀和管理規定,盡量消除各地政策執行的差異性,降低保險公司的遵從與管理成本”。
此外,數名受訪的保險公司高管均建言:對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保險產品,如地震巨災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學校安全責任保險、農機責任保險等,盡快出臺相關的稅收政策。
據悉,保監會正在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協調財稅部門,持續跟蹤“營改增”稅負變化情況,就相關政策完善與財稅部門反復溝通,而財稅部門也在對保險業進行調研、核實,預計近期可能有相關政策出臺,實現“只減不增”的目標。
"營改增"是一場攻堅戰,涉及保險業的相關政策從制定到執行,雖然存在種種問題,但已實屬不易,這是稅務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共同努力的結果。相信通過對普遍存在問題的完善解決,將實現"營改增"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某國有保險集團副總裁對21世紀經濟報道最保險記者表示。